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北縣警中刑字第0950003171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空瓶5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5年7月6日上午5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街。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使用過強力膠空瓶5只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