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關於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兩造所生之長子「官道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官道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