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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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盛男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8年4月30日│18,794元│RL0000000│││││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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