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1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 龍星昇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