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敦信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8年3月17日太平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天可汗涵氧健身│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8年3月28日│131,185元│AL0000000││││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