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81號
即 被 告  陳游文
       余斐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游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6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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