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在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在第一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有該訴訟卷宗可稽,上開證明文件亦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已有重大之變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