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自訴乙○○等人瀆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㈡字第三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八號及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請再審,未依規定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而向原審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