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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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慶山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30日│100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3638號│年度速偵字第38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90號│100年度豐交簡字第7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90號│100年度豐交簡字第7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904號│年度執字第13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