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簡易判決經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經判決後即行確定,不得上訴,此自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並未準用第三編第三章之規定自明,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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