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123號債權人乙0000000
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