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當事人欄誤載債務人甲○○為傳元柱,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提出更正後繕本共三件。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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