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祐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祐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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