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宛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罪所得「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罪所得「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元」,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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