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34號聲請人 朱志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109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第12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之簽到單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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