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蔡享恩 被告 陳慧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