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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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14號聲請人即受提審人 葉明宗 上列聲請人即受提審人因侮辱公務員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提審人)葉明宗向本院聲請提審後,業已於同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批示不予解送,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即將聲請人釋放而回復自由,此有報告書乙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件】「提審聲請書狀」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