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訴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