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雄選任辯護人黃俊諺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扣案槍枝殺傷力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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