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 被上訴人 洪順德
陳中陳麗美 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1「面積」欄中關於「92.26㎡」之記載,應更正為「95.2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徐彩芳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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