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鄭守仁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被上訴人 林美玉
郭勵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