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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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朱家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抗告人若逾
5日之抗告不變期間而提起抗告,其抗告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正本,由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向抗告人即受刑人朱家宏(下稱抗告人)送達,於民國106年4月11日由抗告人親收,是前開裁定正本應於00
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可見抗告人如不服上開裁定,應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生效之翌(12)日起5日內即同年月17日止(因末日【16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具狀提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6年8月14日始具狀提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有抗告人106年8月14日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所為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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