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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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50號聲請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農 相對人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99年度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聲請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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