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 陳雅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更生程序之監督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雅慧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1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爰選任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為監督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