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369號聲請人 李惠君
李仕捷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憶嵐 聲請人 呂利成
呂進興 呂婉妤 呂屋汪 呂嬌子 呂亞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金漢 第一順位繼承人 李志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李金漢第二順位繼承人 呂李金木 、 呂招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