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簡瑞典
相 對 人 魏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
貳仟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