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李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