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和解筆錄95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告甲○○年籍詳卷被告乙○○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299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君豪檢察官陳鴻濤書記官蕭汝芳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95年3月2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訴字第2999號乙○○過失致死等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蕭汝芳法官李君豪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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