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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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 黃有銘 被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3張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