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瑞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