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陳阿雲
郭政威 郭采穎 郭采儒 簡阿妙 (即 郭簡阿妙郭美慧 郭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6,402,74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688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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