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債權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新凱 債務人 張順興
李春鶯
一、債務人張順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512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碼0.5%(計為年利率4.29%)計算之利息,利率隨債權人每季利率調整而調整,暨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照本借款未償還本金總額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暨自同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放款利率(即年息4.29%)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放款利率(即年息4.29%)之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順興應向債權人給付185,714元,及自民國103年
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及按放款利率加碼要點加年利率0.21%(計為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利率隨債權人每季利率調整而調整,暨自民國103年7月5日起照本借款未償還本金總額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暨自同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放款利率(即年息4%)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放款利率(即年息4%)之20%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順興、李春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69,5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利率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民國10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計付方式,依前款(逾期6個月以內者)規定計付。
四、債務人張順興、李春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4,5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利率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民國10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計付方式,依前款(逾期6個月以內者)規定計付。
五、債務人張順興應向債權人給付231,000元,及自民國103年
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利率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民國103年
4月17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計付方式,依前款(逾期6個月以內者)規定計付。
六、債務人張順興、李春鶯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