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98年度簡字第9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98年度訴字第4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以98年度訴字第4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嗣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各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且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於99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5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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