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8號上訴人 許峻瑋 被上訴人 侯文元
侯崇祥 侯文玉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668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