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彭淑馨 被告吉田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蕭秀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