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林威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