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