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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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林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林嘉偉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