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龍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4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為聲請人已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簡上
字第102號),且於上訴程序中受命法官要求其提出錄音光
碟譯文,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9年3月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8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及提供
譯文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
請交付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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