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梁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00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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