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楊彩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萬肆仟 伍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