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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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修宇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壹臺、IC板壹片、遙控器壹個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修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2年度偵字第8624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確定。惟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彩金大聯盟」1台、該機台內之IC板1片、遙控器1個及該機台內之賭資新台幣(下同)10元硬幣210個,合計2,100元,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6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間業於103年6月5日屆滿在案,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彩金大聯盟」1台、該機台內之IC板1片、遙控器1個及該機台內之賭資新台幣(下同)10元硬幣210個,合計2,1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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