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呂鎔守 於104年8
月31日死亡,請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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