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下者,加
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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