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下者,加
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