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小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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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埔小字第14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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