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隆
訴訟代理人 吳智雄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