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煥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8月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