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六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潘姓男子於96年間多次向被告簽賭「六合彩」,其因而積欠被告賭債合計新台幣(下同)115萬元,被告係六合彩組頭 王鳳銘 之「組仔腳」,原告在被告及組頭王鳳銘等人之催討下,重複簽發面額合計逾961萬8000元之本票共10張,以資清償上開賭債,嗣原告雖就上開六合彩賭債業已陸續向被告清償28萬餘元,及另向組頭王鳳銘清償近60萬元,詎被告非僅未將已清償之本票歸還原告,竟持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六紙本票(下稱系爭六紙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準備聲請強制執行,顯已侵害原告權益至鉅,且賭債非債,是以系爭六紙本票債權存否,自有確認之必要,爰求為判決:確認系爭六紙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則以伊並非六合彩組頭王鳳銘的組仔腳,而係與原告及潘姓男子向組頭簽賭六合彩,原告簽賭之號碼及簽賭的支數,伊寫在估價單上,一聯交付原告,自己留一聯;原告因積欠幾個組頭賭債,請求 伊代 向各組頭清償多期簽賭金115萬元及23萬8000元,原告嗣於結算後簽發系爭六紙本票以資清償伊代墊之賭債,伊與原告間並無賭博之非法行為,而係賭博以外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係與潘姓男子於96年間多次向被告簽賭「六合彩」,經兩造會算後,其共積欠被告賭債115萬元,故簽發系爭六紙本票交付被告以資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兩造會算賭債金額時由被告所出具載明會算日期、簽賭日期、簽賭支數、簽賭金額之估價單三紙,及被告所出具載明潘姓男子簽賭日期、簽賭號碼、簽賭支數、簽賭金額、中獎與結算金額之估價單即簽單11紙為證。而被告雖自認上開估價單共13紙確為其所書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就就上開估價單所載內容觀之,顯係由接受簽賭者開立交付簽賭者無訛,衡情被告若果真僅係與原告及潘姓男子向組頭簽賭六合彩,並非六合彩組頭之組仔腳,豈有由被告代六合彩組頭出具載明潘姓男子簽賭日期、簽賭號碼、簽賭支數、簽賭金額、中獎金額與結算賭博輸贏金額單據之理,足證原告主張其係因於96年間多次向被告簽賭六合彩積欠賭債而簽發系爭六紙本票償還賭債等情,堪信屬實。至被告另辯稱伊係基於與原告間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而代墊賭債云云,業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亦自陳並無反證之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及業向組頭代償原告之賭債之事實,所辯均無足採。
三、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務之關係,原告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仍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著有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兩造既係因清償賭債而簽發交付系爭六紙本票,業如前述,揆諸上開民法規定及判例意旨,兩造之賭博行為,應屬無效,根本不生債之關係( 王澤鑑 著,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第27頁至第29頁)。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六紙本票債權不存在,即非無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訴字第5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2月22日│238,000元│96年12月25日│98年2月28日│CH553855││├──┼──────┼───────┼──────┼──────┼─────┼──┤│002│97年8月30日│500,000元││98年2月28日│CH282879││├──┼──────┼───────┼──────┼──────┼─────┼──┤│003│97年8月30日│650,000元││98年2月28日│CH282880││├──┼──────┼───────┼──────┼──────┼─────┼──┤│004│98年2月16日│500,000元│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CH280733││├──┼──────┼───────┼──────┼──────┼─────┼──┤│005│98年2月16日│1,000,000元│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CH280732││├──┼──────┼───────┼──────┼──────┼─────┼──┤│006│98年2月16日│1,080,000元│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CH2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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