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林士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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