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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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停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28號聲請人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間祭祀公業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祭祀公業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因未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訛。是其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因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確定,本院乃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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